江西高校两名领导试用一年后“不予正式任职”
《论特设平政院与自由原理之不相容》,《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105页。
因此,请你们和斯大林及马兄商量,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的话,你们可以从书面报告中撤销那种提法的文字,但我们实际上这样做,以利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这跟前文中毛泽东、周恩来在公开场合所讲的内容大相径庭,立意完全相反。
总路线是灯塔,新宪法的制定就应该照着灯塔所指引的方向前进。不过,比对毛泽东所说的条件已经成熟,可以发现,《共同纲领》规定的是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到毛泽东这里则变成了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为什么这样表述呢? 当周(周恩来——作者注)谈到与亚洲共产党的关系时,请求斯大林给予指示,斯大林显然有些精神紧张,不再是克制,而是反问道:是指示,还是建议?周的回答在西方人听起来有些诡辩。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举办全国性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从字面上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既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又包括生产关系的改造,但在实际的认识和落实上,其侧重点是社会主义改造。
在涉及外交问题时,刘少奇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第(二)项表示:在国际事务中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站在一道,反对新的战争危险,保卫世界和平与民主注27。注25 三、两个联盟:《论人民民主专政》设计的建国基础 按照传统观点,毛泽东在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它论述了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国家性质,论述了新的国家政权必须建立在与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即同盟的基础上,是一个统一战线的而不是无产阶级单独的政权。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后,即中国在基本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定宪法。
原来设想10-15年后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调整为10-15年(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注40。所以,中国共产党除了要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还必须取得政治斗争的胜利,在政治上打败对手。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他,就要犯右倾或左倾错误。毛泽东复电刘少奇,仍然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实际上需要而非形式上需要的处置或态度,这种处置或态度,不要采取任何文字的决议或记录,更不应当向党内外宣布。
《论人民民主专政》为《共同纲领》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斯大林去世了,制定宪法的建议变成了斯大林的遗志。
斯大林的想法是直接把《共同纲领》变成宪法,这样宪法在所有制问题方面仍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出席苏共十九大,遵照毛泽东的要求,于20日通过书信方式向斯大林请示几个问题,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刘少奇在信中写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在1949年开过后,已有三年了,最近就应该召开第二次会议。但是,在毛泽东的心中,这个时候要制定的宪法,已经不是最初设想把《共同纲领》变成宪法的、作为一种粗制品的宪法,而是一部把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化的宪法。可见,毛泽东所说的三个条件是根据《共同纲领》的第十四条第四款来的。
在谈到两党关系时,刘少奇转述了毛泽东与中共中央的意见: 毛泽东同志与中共中央是这样认识的:即联共是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统帅部,而中共则只是一个方面军的司令部。但是在1952年,毛泽东、刘少奇坚持《共同纲领》未果,最终不得不改变初衷接受了斯大林的制宪建议,表明中共在两个同盟之间保持平衡的愿望落空,只好从国内的资产阶级偏向斯大林和苏联,从《共同纲领》偏向新宪法,从国内联盟偏向中苏联盟,从民族立场偏向国际主义。疑问在于,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个时候提出兑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呢?在这个时候要求兑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究竟是对《共同纲领》的遵守还是偏离?它是不是偏离了制定《共同纲领》时各政治主体之间达成的政治共识? 《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认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具体内容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或者说,即便是有,也没有上升为一种主导性的要求。但是,最终的事实是,毛泽东认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
注39 过渡时期总路线简称为一化三改,即工业化加上三大改造。或者更准确地说,使中共与亲英美的民主党派的同盟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在政治上则要对其削弱到几乎不能影响中苏同盟的地步。
显然,这篇社论体现的是中共中央领导层的意图。党外人士把共同纲领背得烂熟,在讨论工作和政策时,能够引经据典,充分说理。在1954年产生的新政府中,仍然保留了联合政府的形式,但是党外人士已经从国家副主席和国务院副总理的位置上全部退出。注30 为了获得苏联的认同和支持,毛泽东不得不向莫斯科表明自己是遵循苏联所指引的道路的国际主义者。(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 进入 刘山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共同纲领 五四宪法 。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
这样的矛盾是怎样产生的? 在中共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后不久,1953年3月5日,斯大林突然去世了。什么兄弟党,只不过口头上说说,实际上是父子党,猫鼠党。
斯大林所谋划的实际上是以明修制定宪法的栈道,暗度绝对保证中共站在苏联一边的陈仓。注9 1952年6月19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什么样子呢?就是要使他们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办事,以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政治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要求……改造的结果,就会使他们走上《共同纲领》规定的轨道。
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共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响应中共的五一号召,公开发表声明,纷纷从国统区、海外奔赴中共控制的解放区,参加政协会议,则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对中共中央五一要约的政治承诺和践行,证明了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了合同,这份政治契约的正式文本就是1949年9月29日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
■ 注释:详见本刊网站。按照毛泽东等人原先的思路,《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理所应当也是新民主主义性质。政府的结构形式是党派联合政府,而不是像苏联那样,建立共产党的一党政府。由此可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之内,中共中央改变初衷,不是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什么突变,主要是斯大林的建议和坚持促使中共中央不得不进行政治转弯,决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
通过与苏联阵营的联盟,可以获得新中国所需要的安全的国际政治环境,以及获得苏联阵营在各个方面对于新中国的援助和支持。尽管斯大林强调苏联建议的非约束性,但周坚持认为:中国人把它看作是指示,而且是重要的指示,尽管人们不能盲目地去执行。
其他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但你们在组织政府中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你们更好。注8当时民众对于宪法是什么,是没有概念的,更不用说主动地、普遍地要求制定宪法了。
不过刘少奇在电报中所述斯大林同意我们的计划所说要准备的宪法,其确切含义是不是同意毛泽东、刘少奇所说的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再制定宪法,刘少奇无法确定。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
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有了其他党派,政府要向其他党派负责,国家重要问题就不能不和其他党派商量,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们知道了,等于英美也知道了。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宪法不是那么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共同纲领》而不是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这个判断更符合历史的逻辑。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
周恩来所说的这个条件已经成熟的准确含义是什么?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改变发生于刘少奇访苏。因此前一种宪法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后一种宪法则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局部利益服从世界利益,我们中共服从联共的决定……在某些问题上,如果中共与联共发生争论,我们中共在说明我们的意见后,准备服从并坚决执行联共的决定。
但是失去了斯大林的支持,新的苏联领导集团主张与西方和缓,同时又忙于内部事务,朝鲜事务开始转向停战谈判。注37在一个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里注38,却要通过并实行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似乎自相矛盾。